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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横冲直撞了!武汉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再免责

来源:网络 媒体:武汉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3-19 11:43:29
摘要:不逆行我怎么走呀,电动车嘛,无所谓的 闯红灯怎么了,我是电动车,又没人管 堵车就堵车呗,反正我是电动车,快 横冲直撞,见缝就钻,与机动车抢道 电动车是无需驾照的马路杀手 也是流动的定时炸弹 电动车属于弱势方,所以不用担责? 武汉交警大数据显示,20

“不逆行我怎么走呀,电动车嘛,无所谓的”

“闯红灯怎么了,我是电动车,又没人管”

“堵车就堵车呗,反正我是电动车,快”

横冲直撞,见缝就钻,与机动车抢道

电动车是无需驾照的“马路杀手”

也是流动的“定时炸弹”

别再横冲直撞了!武汉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再免责(图1)

电动车属于弱势方,所以不用担责?

武汉交警大数据显示,2017年武汉市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23563起,其中,事故中电动车存在违法、有过错的11765起,占事故总数近5成。

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很多人都习惯认为,电动车属于弱势一方,不用承担责任,反正机动车一方有保险。对此,武汉市交管局明确表示,交通事故责任根据实际过错原因划定,非机动车有过错不能免责。

2017年6月27日8时59分,朱某驾驶鄂A82***号大客车沿硃山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枫树五路路口时,黄灯亮了,他继续左转弯,此时袁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沿枫树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南侧的人行横道线上,闯红灯横过硃山湖大道,与朱某驾驶的大客车相撞,袁某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别再横冲直撞了!武汉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再免责(图2)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于网络)

事故发生后,袁某的家属认为,应该考虑其骑行的是一辆非机动车,属于弱势方等情况。武汉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队民警表示,袁某遭遇是不幸的,但法大于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路权原则,认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办案交警介绍,如袁某在此事故中没有过错、无责任,可获人民币70万的赔付,同责下就只能得到60%的赔付。

2017年8月22日16时56分,邵某驾驶的车牌为粤B0H***的轿车,沿江夏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阳光大道与江夏大道路口人行横道时,遇到刘某骑着电动车闯红灯通行人行横道,两车避让不及相撞,刘某头部受伤,医院的治疗费用达6.2万元,后期费用大约还要14万。

刘某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家人多次找到江夏交警,想让对方承担事故的全责。民警解释,刘某骑电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且在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需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你被电动车“中伤”过吗?

电动车没有错,错的是无视交规的人。

@一七:现在骑电动车的人才是大爷啊,他们违规,也得让着他们!

@西瓜太妹:最疯狂的还是外卖小哥的电动车,要钱不要命

@李美西:我最怕的是老年人开电动车,骑在马路中央,年纪大了反应又慢,说也说不得。

@心如砥柱:电动车真的需要好好梳理梳理,按照规定,设计时速是20码一下,可是马路上跑的哪个是只有20码的?

@人民广场吃炸鸡:对非机动车宽容就是纵容他们违章,是害他们了!

@二娃:一个城市总有人离不开电动车,只是他们的马路安全意识还需要提高。

@xq98cbb:说电瓶车应该管,我绝对赞成,但说电瓶车该禁的,就是一群自私自利的小人!

@闲去野鹤:电瓶车无罪!它方便又环保还实惠。罪在骑车的人!让这样的人去开汽车,马路杀手一个。我认为,道路规划时,要考虑电动车、摩托车的专用车道。对违章的骑车人要重罚。

@爱吃羊肉的黎:应该管管不守交通规则的人,与电瓶车无关。

涉及电动车相关法律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与电动车有关条款: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车,是时候该管管了!

据927交通广播消息

武汉交警出台近日出台

《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整治八条措施》

重拳整治电动车违法

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等“三类车”通行秩序专项整治工作。2017年武汉市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23563起,武汉市交管局表示,交通事故责任根据实际过错原因划定,非机动车有过错不能免责。

你有被电动车“中伤”过吗?

新整治措施,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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