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推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实施办法》,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在对违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时,既要处罚企业,也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如从事采购、验收、生产、检验、销售等业务岗位的从业人员。
根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6类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对企业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食品企业因违法生产经营吊销证照的,相关责任人可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等处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相关责任人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在药品领域,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其直接责任人可获10年行业禁入的处罚。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生违法行为时,一般是企业承担法律责任,负有管理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责任人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未被追究法律责任,企业内部追责的也较少见。这也是一些企业不重视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甚至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以致违法的现象依然客观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办法实施后,武汉市将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推进实施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实施处罚到人,有利于食品药品从业人员责任意识与自律意识的养成,有利于推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保障食品药品质量,有利于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净化市场环境,助推食药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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