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上午,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下称《条例》)。经过三次审议、修改,《条例》加大控烟力度,明确规定: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4月16日,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条例(草案)》将歌舞厅、卡拉OK厅、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酒店、洗浴中心等室内公共场所列为限制吸烟区,并规定,上述场所所设吸烟区外不得吸烟。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就条例(草案)开展了征求意见和立法调研工作,并在网络平台公开征求意见,对各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作出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烟,是新时代人民群众健康美好生活的迫切需求,也是大势所趋;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推进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效果较好;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因此,在该法规修改时删去了关于限制吸烟区的规定。 《条例》还增加规定:个人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避让不吸烟者,不得在排队等候的队伍中、人流密集区域吸烟,不得乱弹烟灰、乱扔烟头。 为保障立法有效落实,修改后的《条例》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个人提高了处罚额度,明确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