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医保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设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为在职人员3500元,退休人员4500元。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不滚存、不累计,不能转让他人使用。 参保人员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1、退休人员 药店凭处方购药,报销比例为90%。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 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 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 2、在职人员 药店凭处方购药,报销比例为85%。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 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 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 二、住院医保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需先负担起付标准费用。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一个保险年度内2次及以上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4万元。 1、职工住院: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6%,个人自付比例14%;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9%,个人自付比例11%; 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2%,个人自付比例8%;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2%,个人自付比例8%。 2、退休人员: 个人自付比例是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