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具体标准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核心是“如何确定不处罚的标准”,新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了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所有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都需要符合前述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改正方面,要求违法行为已经及时改正,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违法行为能当场改正的,要当场改正。比如,文化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的,要当场按规定悬挂后,才能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无法当场改正的,要在限期内完成改正。比如,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首次被发现的,要在限期内完成变更手续,才能不予行政处罚。 2、危害后果方面,要求违法行为要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后果轻微。危害后果是判断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指标,一般指客观后果,比如是否造成相关人员利益损失、是否增加公共管理支出等。这个条件意味着,要么违法行为没有产生后果,要么产生后果后当事人已主动补救、赔偿、履行义务,消除了后果。 3、其他情节方面,违法行为还要符合“违法行为轻微”或者“初次违法且执法单位裁量认为应不予行政处罚”。该两项条件需要市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违法行为一一进行精细划分,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手段方式、危害对象、规模、涉案金额、发生次数、持续时间、社会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在清单中细化明确具体标准。 排除适用情形《指导意见》明确,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的,危害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的,不得纳入清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为保障不予行政处罚的标准合法、合理、科学、规范,上海在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定程序方面也作了严格要求,清单要遵守《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各项要求,履行听取意见、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核、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等程序,要充分征求行政相对人代表、行业协会商会、专家、法律顾问等意见,还要通过“一网通办”向社会公开,依法备案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