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套自住住房两证提取之一手房篇,职工购买了一套一手房,该房产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每三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办理此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
(4)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武汉市首套自住住房两证提取所需资料
注意
(1)首套自住住房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职工家庭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记录进行认定。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显示,职工家庭无委托扣划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2010年3月8日(含)后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记录及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的,本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住房为首套自住住房;
(2)办理此项提取,《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时间应在2010年3月8日(含)以后;
(3)用异地住房办理此项提取时,需先携带全套提取资料前往分中心办理提取审核;
(4)距本人上次办理不动产权证提取的时间间隔须满三年;
(5)《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途必须为住宅类;
(6)缴存职工或配偶与他人联名购房的,按所占份额(未明确份额的,按共有人数取平均值确定份额)核定的购房价格录入,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各自所占购房价格,同时不超过政策规定的累计提取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