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二套房提取政策 一、定义 第二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其配偶只有一套自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二、提取条件 通过下列条件查询,职工及配偶仅有过一套房的使用记录,再次购房属于二套房: 1、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积金系统中购买住房类提取记录; 2、2010年3月8日(含)后职工及配偶委托扣划记录; 3、2010年3月8日(含)后,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记录。 注:二套自住住房定义中的2010年3月8日,以当前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提取和贷款信息为准,不区分中心城区和新城区。 三、提取材料 1、基本材料。办理所有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2)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调解)书,销户提取的除外; (3)本人I类银行借记卡。 2、专项材料。不同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注意:所有办理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四、不同提取方式及对应条件、专项材料 1、支付购房款 提取条件及额度: 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自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总价。 专项材料: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视情况提供契税证明。 政策提示: (1)职工及配偶以外联名购房,如未明确份额占比,则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度,有明确份额占比,则按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2)参照首套房支付购房款提取政策提示(3)-(6)执行。 2、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提取条件及额度: 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 参照首套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