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首套自住房提取 一、定义 首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其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二、提取条件
职工及配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符合首套房办理条件:
1、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积金系统中无购房类提取记录; 2、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无委托扣划记录; 3、2010年3月8日(含)后,职工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记录。 注:首套自住住房定义中的2010年3月8日,以当前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提取和贷款信息为准,不区分中心城区和新城区。若您仍有疑问,您可以通过拨打12329热线进行咨询。 三、不同提取方式及相应条件、材料 1、支付购房款 提取条件: 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提取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 专项材料: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视情况提供契税证明。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的,提供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政策提示: (1)职工及配偶以外联名购房,不能凭购房合同提取,可以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如未明确份额占比,则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度;有明确份额占比,则按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2)凭备案购房合同仅可以提取一次,满36个月之后可凭该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提取。 (3)职工购买存量房,通过联网核验职工购房计税价格,若联网核验失败或非本市自住房,需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①房产局档案科出具《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无需盖章); ②政务中心税务窗口出具《房产交易申报单》(加盖业务专用章); ③《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复印件(无需盖章); ④ 房查证明。 (4)购买存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满6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自住房规划用途必须为70年产权住宅类(房屋使用年限以土地使用年限为准)。 (6)购买非本市自住房申请提取的须到分中心办理。 2、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提取条件: 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 借款抵押合同 、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查证明;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无需提供专项材料。 政策提示: (1)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须到柜面签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非借款人本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专用委托公证书(住房公积金官网下载);借款抵押人含职工及配偶以外的,不能办理此项业务。 (2)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须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 3、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提取条件: 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 首次办理时提供借款抵押合同、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且要素完整的贷款情况证明(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基本信息)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政策提示: 首次办理时,须到分中心办理异地贷款信息采集,再次办理时无需提供专项资料。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同时满足支付购房款、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的多种情形,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办理,且无法更改。 2、除了专项材料,职工办理所有提取业务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证明材料: (1)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调解)书,销户提取的除外; (2)本人I类银行借记卡。 3、所有办理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