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男方父母出钱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房产证只写男方名字],离婚时房子怎么分配?
婚后男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并登记在男方一人的名下,没有明确公正赠予一方还是双方,这种情况下,女方怎么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般来说。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父母出资属于对男方个人的赠予。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应当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如果是全款。女方一分钱都没有。但是如果不是全款购房。父母只是出资首付款。其他是婚后还贷行为。那么关于婚后还贷以及增值比例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关于婚后还贷以及增值比例部分女方可以得到一半。
看看案例
案例重现1:
2016年王女士与李先生结婚,3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2018年,李先生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先生的名下。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先生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而王女士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法院判决:
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
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法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先生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3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先生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先生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综上分析,李先生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案情】2
罗某(男)和黄某(女)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罗某父母出资购买了四层住宅楼一栋及店面两间,住宅楼登记在罗某名下,两间店面产权登记在黄某名下。双方因感情不和,黄某起诉罗某要求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登记在其名下的两间店面。罗某认为,两间店面由其父母出资购买,虽然登记在黄某名下,但一直是由罗某父母管理使用,且黄某、罗某双方承诺两间店面不得买卖、抵押,故两处房产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于法无据。
【分歧】
本案中对于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但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可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两间店面均由罗某父母出资购买,且罗某与黄某双方均承诺不得买卖、抵押,而罗某父母并未明确表示将两店面赠与黄某,因此两间店面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黄某不享有分割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两间店面虽由罗某父母在双方婚后出资购买,但该不动产登记在黄某名下,且罗某父母并未明确表示将该两间店面赠与罗某一方,应视为罗某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评析 】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予以分割。理由如下:
第一,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该规定所要表达的意思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应以认定该房系对夫妻双方赠予为原则,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为例外。这里的“例外”就是要有证据证明一方父母明确表示将该房产赠与男或女之一方,且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具体到本案中,不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均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男方父母赠与给男方个人的,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男方父母赠与给女方个人的,也就说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规定的“例外”情形,自然而然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符合法律解释中的历史解释。所谓的历史解释又称立法解释、沿革解释或法意解释,系指对一个法律条文有多种不同的解释时,并且各种解释意见均有其理由,很难说哪种解释意见正确或错误,这时就应从法律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如立法理由书、草案和审议记录等,来探求立法者或最高司法机关于制定法律或司法解释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所要实现的目的,以推知该法律条文的立法者或最高司法者的意思的解释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条规定在较早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为“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可视为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配偶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者明确表示赠与其子女配偶的除外”。虽然婚姻法解释三最后审议通过去掉了后半句即“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配偶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者明确表示赠与其子女配偶的除外。”但该草拟稿规定仍对解释该条规定可以起参考作用。
第三,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有司法实践的佐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亦应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综上,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请求予以分割。
(作者单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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