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武汉经济适用房最新政策,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哪些证明材料及需要什么手续,经济房不满5年可以转让吗?为大家整理的相关问题解答。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目前采取的收入标准为2936元);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四)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证明材料 (一)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较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二)住房崎况证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单身人士除外)。 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持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核准购房资格,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具体审核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有工作的在现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 (二)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该意见,连同符合低收入标准家庭的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区房管部门。 (三)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转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孩意见.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和有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并报市房管部门备案,由市房管部门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长期公布。 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区房管部门经审核,认为申请家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24个月。 持有《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家庭,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施工形象进度在多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2/3、中高层及高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l/2时,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预售许可。预售许可申请由市房管部门受理审核。建设单位在按规定取得预售许可后,方可受理已取得购房资格家庭的购房登记。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地址、房源数量、销售价格、预计发售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登记购房家庭数量小于实际供应量的,按照购房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销售;登记购房家庭数量超出实际供应量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通过摇号等公开、公正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管部门征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制定。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摇号等方式确定的购房人名单在有关媒体上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购房人申请资格再次进行复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并复查无误的,通知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或者经复查认定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取消其购房资格。 购房人放弃的房源或者因资格被取消等原因空余的房源,由开发建设单位登记造册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空余的房源由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统筹调配。
市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等部门通过推行统一格式的经济适用住房标准合同,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使购房人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销售工作结束后,区房管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并送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备案。 申请《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办理的,有关部门不得受理。 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但是可以将房屋以不高于购房单价的房价出售于满足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人。 2、政策规定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是要按照访问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补交综合地价款计算方式:例如一套面积为80㎡的经济适用房,原购房价格为4000元/㎡,市场出售价为5000元/㎡,补交价款为5000×80×10%=40000元。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2、经济适用房买卖价格如何制定?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单价为1500元/㎡,价格制定需要参考房屋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情况。 经济适用房卖房人要注意: ①若房屋注满5年,只要您将自己名下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市场价出售,便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②出卖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需满足两点:购房者只能是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的人,房屋的交易价格不能高于原购房价格。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房人仍然能够满足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还可以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所以,经济适用房到底卖与不卖,卖房人一定要考虑清楚了。 经济适用房买方要注意: ①经济适用房出售对象: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优先考虑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②经适房买卖需要的特殊证明:购房者需要提供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之后,该证明将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审核通过才可进行购买。 武汉市的经济适用房根据地理位置价位会有所不同,但是这几年来,经济适用房的浮动并不是很大,武汉市物价局公布了两处经济适用房销售价,经楼层调节后,最便宜2972元/平米。 邻里中心经适房为7栋21-28层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共计11.5万余平方米,物价部门核准其销售基准价为每平方米3150元。 黄金口岸经济适用房小区(二期),有6栋11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小高层、1栋18层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层和3栋18-26层钢结构高层,建筑面积共计13.1万多平方米,物价部门核准其小高层住宅的销售基准价为每平方米2977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3150元。 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具体项目依地段及建设标准有所浮动。 《武汉经济适用房最新政策法规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另订)。购房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未交土地收益款,不得出租经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据介绍,上述规定与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有重大区别。本办法的政策目的: 一是规定购买对象不能超面积购房。 二是规定购房人是获得的有限产权;三是规定其住房只能居住,不能用于出租经营,防止投机钻营,用作他用。 符合申请购买的条件只能买一套,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选购住房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住房困难家庭可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对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具体有如下内容: 1、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户以及残疾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2、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一)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单身人士除外)。 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审批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向其所在户籍(居住)的区房产局提出申请。 (二)区房产局在申请人所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对其资格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区房产局在其所在户籍(居住)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四)公示后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交办科室: 各区房产局房改科。 5、经济房不满5年不得转让: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区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不得用于出租或者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