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家住湖北武汉,原先是一名待业在家的家庭主妇。2016年3月,她在参加广州“美博会”时认识了微信名为“小希”(另案处理)的人,两人相谈甚欢,并交换了微信。 在接下来的聊天中,“小希”告诉田某,自己正通过微信销售微整形产品,主要是“肉毒素”“玻尿酸”之类的填充注射剂,邀请她一同参与。 有一个不需要出门就能挣钱的机会,田某没有多想就答应了下来。田某认为,这一行大家都在做,应该没什么问题。从2016年4月开始,田某正式“上手”,她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住宅也变成了她的“微商”工作室。 每天一早,田某就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微整形产品的广告,其中包括“肉毒素”“玻尿酸”“水光针”“美白针”“溶脂针”等10种类型。如果好友有购买意向,则通过微信或是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付钱给田某。随后,田某会将这部分货款再转给“小希”,由“小希”联系位于广州的仓库发货。 据了解,广州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来自境外。有时候遇到数量特别大的单子,田某会将“小希”的银行卡账户告知客户,由客户直接转账。 田某的“微商”之路并非“一帆风顺”。2016年7月,她的一个“下家”被公安机关抓获,但这并没有让田某收手。为了躲避追查,她特意换了微信号,之后继续从事这项生意。从2016年4月到12月期间,田某通过上述方式参与销售美容产品共计4700余次,累计销售金额达1900余万元。 2016年12月初,田某的另一个“下家”,家住绍兴市柯桥区的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李某供述,办案民警“顺藤摸瓜”,于12月16日将在家的田某抓获归案。 柯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机构认定,涉案的10种产品均属药品,且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应按假药论处。 由于其中部分药品属于注射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酌情从重处罚。2017年11月2日,法院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万元。 之后,田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绍兴中院对本案各项情节和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进行综合考虑后,依法调整了对被告人田某的量刑。2018年3月6日,绍兴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田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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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在此之前,因“微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例,在绍兴就已发生多起。法官对此提醒说,从事“微商”行业的人员必须时刻守牢合法经营的红线,在销售前要留意产品是否存在合法来源,切忌因高额利润的诱惑而铤而走险,否则将付出高昂的法律代价。同时,消费者也应该从正规渠道购买产品,以免对自身权益乃至身体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