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多地住房公积金政策迎新变化! 有哪些变化? 它们会怎样影响你的生活? 想买房的湖北人 赶紧收好这条内容,能派大用场!
武汉 首套房公积金最高可贷84万 自5月1日起武汉住房公积金首套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二套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但该执行基准并非一成不变,会随着购房者在公积金“总池”的系数进行调整。 比如—— 当个贷率低于80%时,调节系数为1.2;即:首套房基准70万×1.2,首套房可贷款额度为84万;二套房基准50万×1.2,二套房可贷款额度为60万。 当个贷率高于100%(含)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即:首套房基准70万×0.8,首套房可贷款额度56万;二套房基准50万×0.8,二套房可贷款额度为40万。
襄阳 住房套数认定以实际拥有为准
4月起,襄阳市民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不仅要开户籍、工作所在地房产证明,还要开购房地的房查证明。 襄阳市公积金贷款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首套房首付最低三成; 第二套房首付最低五成,利率1.1倍; 第三套房停止贷款。 此前,襄阳市民办理公积金贷款,只需要到借款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开具家庭住房证明。但从本月开始,市民还需到购房地开具住房证明。 按照规定,贷款人家庭拥有住房认定,以缴存职工(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房源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分别出具的家庭拥有成套住房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宜昌 三地首套首贷及时放款不轮候
5月3日起,宜昌城区、夷陵区、秭归县三地首套首贷刚需房直接受理并按程序及时放款,不轮候。 为加快贷款审批和放款速度,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4项措施: 在全省率先推行公积金贷款期房预告、抵押一次性办理 开发个人贷款网上自助服务系统,将贷款受理全部放到网上和8家委托银行网点。 加快审批速度。群众当天提交的贷款申请,由营业部、贷款管理科实时在网上对贷款申请进行初审和终审,做到事不过夜、马上办。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工作日。 设立贷款抵押备案专柜、抵押登记专柜、委托银行放款专柜。城区将房管、不动产等部门及8家委托银行,全部请到营业部现场办公,实现全流程一站式办理。 黄石 限制住房投机行为
黄石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遏制投机防范风险的意见》于201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一)购房人在异地购房,但不能提供购房地户籍或就业证明(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得使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公积金缴存地拥有两套住房及以上的,不得使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已达到两次及以上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与上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时间间隔一年以上。 十堰 公积金可支付房租
十堰市作为省级住房租赁试点城市,将扶持一批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落地一批租赁住房项目、建成运行一个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立一项租赁监管服务制度。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经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可每12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租住公租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则按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孝感 部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5月1日起,孝感市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涉及范围包括本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的贷款额度、进城“新市民”缴存公积金条件、家庭代际互助条件以及各网点业务办理等。 孝感就业大学生最低可贷30万 为贯彻“人才强市”战略,对在本市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引进人才(市人才管理部门组织引进和承认引进的)提供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及引进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核定,未达到30万元的,统一按30万元核定。 进城“新市民”可自愿缴存公积金 凡在本市参加社保,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自愿缴存公积金。 一个家庭贷两次 父母子女可共享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其子女或父母购房时,可申请家庭代际互助,代际互助可以贷款和提取。 神农架 多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4月18日,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还建房、棚改房、二手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工作调出本区的; (九)退休的; (十)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前款第七、八、九、十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其它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须保留 1000 元余额,装修提取额度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