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管理的部分要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房屋 (含附属设施)宅基地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全部使用未利用地或者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确需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选址、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农村村民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当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 (构)筑物后,将原宅基地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住宅利用现状调查,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和闲置宅基地、住宅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宅基地的日常巡查工 作,及时劝阻、制止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需求。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再利用,应当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