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节要到了,又到了买买买“剁手”的好日子,朋友圈也正式开启晒礼物秀恩爱模式。 恋爱中的男女为表达爱意,赠送礼物人之常情,可一旦分手,送出去的东西还能否要回来?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男子为表达爱意送女友一部苹果手机,分手后向前女友索要手机遭到拒绝。 位某与朱某二人相识不久,为了巩固这段感情,位某花费了6686元为女友朱某购买了一部苹果iPhone8 Plus手机,然而没过多久,二人因感情不合分手,位某向朱某提出要返还手机,遭到了朱某的坚决反对。男方认为其购买的手机只是借用给女方,并非赠与,女方则认为是男方自愿为自己买手机,是赠与行为。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男方将手机交给女方使用,是借用法律关系还是赠与法律关系。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男方多次表示要送女方一部苹果手机,后将其购买的苹果iPhone8 Plus手机交付给女方,女方接受赠与,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基于原告的赠与行为取得了该部手机的所有权,本案也不存在可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手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最后判决驳回位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赠与合同什么情况下才能撤销?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恋爱期间,情侣间时常赠送“520”、“1314”等爱的红包、名表、手机、甚至贵重财物作为礼物,一旦产生矛盾,往往出现婚恋财产纠纷。在这里法官提醒,金钱易得,真情难觅,且行且珍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