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唐某打牌过程中,男子邹某告知陈某,女子徐某正在房间醉酒昏睡,于是陈某进入房间,趁徐某醉酒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陈某(另案处理)便先行离开。
陈某离开后,邹某也进入房间欲与徐某发生性关系时,徐某惊醒。后邹某强行与徐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徐某发信息向男友唐某求救。唐某找来邹某对质时,邹某先是否认,并声称与徐某发生性关系的是陈某。但最后又承认了其与徐某发生过性关系。目前,邹某因强奸罪已被起诉,而陈某则另案处理。(来源:中国检察网)
以案说法:1、毁三观啊!正所谓“朋友妻不可欺!”这都是些什么人啊,邹某与陈某居然在好友眼皮底下强奸其女友,简直禽兽不如,必须严惩! 2、为什么起诉书中要将陈某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是一般指案件正在侦办时,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不宜与本案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比如说,本案陈某尚未到案、另有罪行需从本案单独分离出来处理的情形。 也就是说,只要本案陈某的罪行,证据确凿,就不会不处理,只是在另外一起案件中处理,或等其到案后,单独处理。 3、本案中,邹某欲趁徐某醉酒无意识与其发生性关系时,遭到惊醒后徐某的反抗,此时,邹某仍然强行与徐某发生了性关系。很明显,邹某是典型使用暴力手段,强奸行为。对此,邹某也承认了其罪行,而且也从徐某身上提取到其生物信息。因此,邹某应以强奸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有二人以上轮奸情节的,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4、陈某、邹某构成二人以上轮奸的情节么? 本案徐某在案发当天晚上一共有三次性行为。根据起诉书描述,第一次是其自愿与男友唐某发生的,故不构成强奸。 第二次、第三次是陈某、邹某违背徐某意志所为,故构成强奸,这是毫无疑问的,至于二人是否构成轮奸情节,个人认为陈某可能构成、邹某应当构成,理由以下: 一、陈某在侵犯前,是否与邹某预谋共同对徐某实施强奸?如果有,即代表二人有共同强奸徐某之故意,故应以二人以上轮奸的情节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二、如果陈某未与邹某共同预谋,而是在强奸后便先离开,那么陈某只构成普通的强奸罪。此后,邹某在明知陈某刚强奸过徐某的情况下,仍然对徐某实施强奸,即便二人未共同合谋,但综合本案的性质和既往实践案例,应以二人以上轮奸的,追究邹某的法律责任。故应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最后,本案的发生,个人认为唐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男友其没有尽到照顾女友的责任,最终导致女友受到两人侵害。而对陈某、邹某“偷吃窝边草”的行为,令人发指!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么?欢迎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