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是什么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霸王条款’的特点是,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或店堂告示、告知、通知等推卸或免除责任,并限制或排除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告诉《法治日报》记者,目前,“霸王条款”存在于各行各业,比如在一些店铺会以通知、告知、宣传单、告示牌等形式设置“霸王条款”,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交易规则或用户协议中也存在不少“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实际上,我们所说的‘霸王条款’就是指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成本,但若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排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就可以视为“霸王条款”,其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然而,因为部分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使得这些“霸王条款”大行其道。“现实中,部分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在交易发生前已经给予提示,或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脆自认倒霉。其实这类条款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由于部分消费者并不了解,误认为这些条款具备法律效力,从而放弃维权,客观上会纵容商家肆意妄为。”。 多名受访者也表示,因为整个维权过程较为漫长,维权成本太高,十分消耗精力,所以一般遇到“霸王条款”也不会去维权,只能默默忍受。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吴景明分析认为,因为“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而事先拟定好的,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时不能修改,只能选择接受或离开,没有第三种选择。消费者在无奈的情况下,一般都会被动接受对方强加给自己的不合理条款。 “如下载应用软件时出现的格式条款,不仅篇幅较长,行文也晦涩难懂,此时消费者只能点击同意,如不同意,则无法使用软件,这就相当于消费者接受了条款中所有不公平规定,已经遭受到‘霸王条款’的侵害。”经营者设置“霸王条款”的违法成本很低,即便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其受到的惩罚也较轻,这是“霸王条款”横行的主要原因。 建议,监管部门须加强对“霸王条款”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责令改正,并依法惩处。同时,消费者在遇到“霸王条款”时,应该及时站出来说“不”,敢于维权。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消费者作为相对弱势方,可以主张“霸王条款”内容无效或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果无法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纠纷,可以向消协寻求帮助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霸王条款’侵犯的是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如果侵权较为严重,又针对不特定主体,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组织也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解决。”吴景明说。 吴景明认为,我国法律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制已经比较健全,特别是民法典生效后,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更加明确和具体,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执法和司法。对于不法商人利用格式条款进行“霸王交易”的行为,要通过严格执法和司法进行打击,使消费者免受“霸王条款”的困扰。
哪些是“霸王条款”?“商品售出,一概不退”、“解释权归本公司(店)所有”、“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本公司有权单方面更改协议内容”…… 大家通常理解的“霸王条款”,法律术语来讲就是格式条款,即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应该合理提示。《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实际中,一些不良商家把“霸王条款”隐藏在长篇协议文字当中,或者采用特别小的字体标注在页面角落,消费者难以注意到,在消费者提出疑问时则以“合同已写明,不构成违法”推卸责任。 有些格式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格式条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以上内容,即使提供条款的一方作了合理提示,消费者表示同意,这类条款也是无效的。 遇到“霸王条款”,消费者该怎么办?(1)主张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格式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2)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鲜活易腐、定制商品等除外。 (3)要求按照合同约定退货、换货、修理、补偿费用等。 (4)经营者存在欺诈的,可要求增加赔偿商品价款的3倍(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如果买的是食品,可要求的惩罚性赔偿分别是10倍的价款、损失的3倍) (5)对于食品、药品,赠品、特价商品、促销商品等,即使没有支付价款,甚至知假买假,都可要求赔偿。 (6)因商品造成损害,既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也可以要求生产厂家赔偿。 (7)如果电商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的联系方式,消费者可要求平台赔偿。 (8)因为看了虚假广告而购买商品导致身体损害的,可要求广告代言人、发布广告的电视台网站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商家不给予处理的,拨打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投诉举报,也可在12315网站、微信小程序、公众号投诉举报。当然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但成本较高,建议先投诉举报。 买买买应注意什么?哪些材料可以作为维权证据?消费者购物消费,特别是网上买买买,应当养成以下习惯,便于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去正规商铺消费,购买正规产品。一般来说,有工商经营执照或者大型的商场、电商平台、自营店铺、经认证的旗舰店的商品更值得信赖。 (2)消费前仔细询问商品服务相关信息,包括质量规格、功能、价格、生产厂家、保质期、售后服务等自己关心的方方面面,有言在先,维权更顺。 (3)注意保留消费凭证,聊天记录、下单记录、物流信息、购物小票、转账记录等是常用的能够证明消费的证据,这些凭证应当尽量保留时间长一些,确保商品没有问题再丢弃(或删除)。 (4)及时维权。商品是否按时收到,收到后应当及时查验商品质量,检查外包装、商品外观是否完好,是否有缺少,一旦发现不符合事前的约定,应第一时间与商家联系反馈。因为有些商品具有服务期限,比如7天无理由退货,有些则约定有质量检验的期限,防止错过期限引发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