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条件一览一、 大校以下军官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担任军官满16年的; (二)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 (三)服役满20年的; (四)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 二、 军士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担任军士满16年的; (二)服役满18年的; (三)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三、 军官、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超过50周岁且可以作退休安置的; (二)因伤残可以作退休安置或者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四)被开除党籍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不宜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的。 四、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可以在本人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选择安置地: (一)可以在配偶随军前、结婚时或者现户口所在地安置,无配偶的可以比照驻地军人配偶随军条件在驻地安置;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本人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安置;军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军官、军士的子女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驻地军人配偶随军条件的,也可以在子女部队驻地安置。其中,随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安置的,须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军人结婚的规定。 (二)夫妻同为军官的,双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妻一方为军官,另一方为当年符合安排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退休或者供养条件的军士,双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妻同为军士的,双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符合随军条件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易地安置落户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的退役军官,应当符合国家和军队关于退役军官在该超大城市安置落户的有关规定;易地安置落户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的退役军士,应当结婚满2年且符合该超大城市关于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退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发放标准退役金区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发放。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规定逐月发放退役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 依据本办法出台当年军人工资、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综合考虑军官、军士队伍建设和退役军人安置实际,确定退役金计发基数。具体标准见下表。 一、退役金根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计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担任军官满1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二)担任军士满16年的退役军士,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50%确定;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二、对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具体增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获得四等战功、三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战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12%;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一级表彰的,分别按照二等战功、一等战功标准增加退役金计发比例。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计发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过15%;同一等级功勋荣誉表彰累加的增发比例,不超过上一等级的增发比例;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增发比例就高执行。 (二)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超过10年的,在西藏自治区和六类、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多1年计发比例分别再增加2%、1.5%、1.2%、0.8%、0.5%。在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服役,分别参照在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相关标准增加计发比例。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两种增发情形的就高执行。 在上述地区服役增发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上述地区外,累加比例不超过15%。 (三)在飞行、舰艇、涉核岗位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计发比例增加2%。 三、按照以上规定计算的退役金计发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四、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安置在上述地区,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给地区补助,具体标准见下表。地区补助标准随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其中西藏自治区补助标准按照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相应调整。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在上述地区无实际工作生活情形连续超过12个月,或者本人户籍迁出上述地区的,自下月起停发地区补助。 五、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保留当月退役金(含艰苦边远地区补助)的一定比例,自下月起按照规定发放终身。其中,担任军官、军士16年的保留20%,每多1年保留比例增加1%,每少1年保留比例减少1%,保留比例不超过25%。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且安置在该类地区的,在该类地区每服役1年保留比例再增加1%,最多不超过10%。 保留的退役金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调整。 六、确定退役金计发比例以及相关待遇时,担任军官和军士年限、服役年限,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特殊岗位服役年限等,不满12个月的按月折算。年限起止时间按照任职命令确定。 本办法关于军官、军士服役时间(含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均不包含受刑事处罚服刑时间以及批准退役后滞留部队时间。 七、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转移接续。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金,其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