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政府日前发布通告,在全市范围开展婚丧陋习治理,要求非亲人员随礼不超过100元、办婚治丧车队通过城乡道路的车辆不超过6辆。 婚丧嫁娶乃人生大事,郑重操持本不为过。但是,什么样的婚丧喜宴属于“大操大办”?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需要严守哪些纪律“红线”? 跟小编一起了解下! 浙江丽水:非亲人员随礼不超过100元 浙江省丽水市政府日前发布通告,对操办婚丧喜事过程中随礼、宴席桌数和婚丧车队数量等作出明确规定: 非亲人员随礼不超过100元;婚嫁双方合办婚宴的,宴席桌数不超过30桌,单方操办的,不超过20桌;其他喜事不超过5桌;丧事不超过20桌;办婚治丧车队通过城乡道路的车辆不超过6辆;花圈、花篮、花匾等总数不超过10个;丧事严管区外鼓乐队人数不超过6人。 云南省:农村婚丧喜宴请每桌费用不超200元 云南省纪委、监察委今年3月下发《关于规范农村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明确除为本人及子女操办婚事,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操办丧事外,其余事由不操办客事。以庆生祝寿、升学入伍、就业退休、建房乔迁等事由操办的家宴,不邀请亲属以外的人员参加并收受其财物。
《通知》提倡婚事新办、力戒奢靡,丧事简办、厚养薄葬。要求压缩宴请规模,婚事双方宴请总人数控制在200人(20桌)以内,丧事宴请规模也要规范控制。同一事由所有操办人员各自宴请和分次办理的总人数不超过上述宴请总人数,提倡婚事丧事宴请只办理1次。宴请每桌菜品不超过12个,其中荤菜不超过总数的一半,每桌费用控制在200元以内;烟酒支出不超过每桌支出的30%。 判断“红白事”是否属于“大操大办”
怎样算是“大操大办”?中央纪委网站曾刊文,对判定“红白事”是否属“大操大办”给出六条基本判定标准: 一看操办“红白事”是否使用公款; 二看是否使用公物,如公车等; 三看是否使用公产,如免费使用礼堂等; 四看来宾中有无管理和服务对象,是否收其礼金礼品,特别是有无借机敛财; 五看来宾中有无使用公物; 六看是否影响他人休息、破坏环境等。 有地方纪委还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各级严格执行“七个严禁”: 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规模; 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婚丧嫁娶事宜,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金,借机敛财; 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等公共资源; 严禁以单位名义赠送礼金、礼品; 严禁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 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单位工作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严禁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大致三类具体“操作办法” 目前,不少地方都结合实际出台了具体的“操作办法”,一些地区还形成了“报告—公示—曝光”机制,即摆酒前先报告,然后公示准备办多少桌、准备请哪些人,最后纪委通过明察暗访和举报把关,及时曝光、处罚违禁官员。 从“报告”程序上看,有地方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活动前,必须向所属党组织申报,说明时间、地点、邀请人员范围及数量。针对“曝光”程序,多地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组织协调各级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等操办婚庆喜宴的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对各地各单位作风建设情况,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活动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凡发现在婚丧喜庆活动中不按规定报告、报告与实际不符、违规操办等方面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对于党员干部办婚宴能摆多少桌、收多少礼金、请哪些人等具体问题,各地出台的具体“操作办法”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限定人数桌数。 二是限定礼金金额。 三是限定宾客身份。 除要求向纪委报告、限定人数桌数等较为常见的规定外,一些地方还对宴席的档次、标准作了规定。而在适用对象方面,不少地方将范围划定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一些地方更是明确将离退休人员、农村“两委”班子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等纳入监督范围。 违纪行为如何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是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中央纪委法规室在解答“怎样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才不算违规”时指出: 首先,本条是在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将原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重在强调,除利用职权以外,利用职务所形成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也是禁止的,以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对原第二款未作修改。 其次,本条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三类违纪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 一是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此类行为无论是否大操大办,也无论是否收送礼金,只要该婚丧喜庆事宜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的,如: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二是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较大规模或者多次请客等形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取较大数额礼金。 三是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如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等等。 应当指出,禁止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不是禁止传统民俗。只要注意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注意可能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搞简朴、正常的婚丧喜庆事宜,一样体现传统民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