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女)与王某甲(男)系夫妻关系,王某甲与王某乙系情人关系。王某乙在与王某甲同居期间,自愿将其银行卡出借给王某甲使用。王某甲使用王某乙的银行卡给不特定多人转账共计17万余元,其中给自己妻子李某转账13万余元。之后,王某乙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返还13万余元及利息。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王某甲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妻子,从具有扶养义务的丈夫王某甲处获得银行转账,符合民法典中有关夫妻互负扶养义务的规定,且李某并不具有审查丈夫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审慎义务,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王某乙无权向李某主张权益。
承办法官叶雲表示,王某乙作为案涉银行卡的所有人,在与王某甲同居期间,自愿将其所有的银行卡交由王某甲使用,并在王某甲使用该银行卡期间向该银行账户陆续汇入存款。王某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用给他人且在他人借用期间向该账户汇入存款会产生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双方的非法同居行为破坏了正常和谐的家庭关系,不仅为法律所不允许,更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双方之间产生的经济纠纷理应由其自担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