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电子商务法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现实中,一些APP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并没有尽到提示义务。 自动续费的另一个问题,是开通容易退出难。开通只要手指点一点,但退订却“难于上青天”:有的需来回折腾好长时间,有的还要转换几个平台。繁琐程序显然极大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本是为方便交易双方,怎么就成了只方便某些商家?格式条款由商家单方制定,是造成“跑偏”的关键。为此,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这一强制性规定明确了消费者拥有续约或解约的选择权,有效平衡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 值得深思的是,相关规定如此明确,自动续费问题为何还是顽固存在?将主要责任归咎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缺乏,恐怕有失公允。须知,个人、个案的维权,不但时间等成本高,还存在“点对点”的局限性。与之相比,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监管,让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得到处罚、交易规则得到及时纠正,其效果将更加直接和普遍。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况且,相关交易规则就挂在平台,商家固然有机会运用格式条款制定权设置套路,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取证工作同样也很方便。因此,若能切实加强对平台交易规则的监管,着重对平台上有关格式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积极鼓励消费者监督,相信这一问题必能得到有效解决。 (摘编自《检察日报》,原题为《加强格式条款审查,遏制自动续费乱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