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通”,古代的法律规定 古代关于“私通”之罪的刑罚出现及早,早在秦朝时期便已经有了相关法律。不过,除了少数朝代之外,大部分朝代对于“私通”之罪,是认可民间使用私刑的。
斩刑 1、秦朝:《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便有“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的记载,也就是说一旦发现“私通”之事,甚至可以不用告官,任用私法将其处死也不用承担罪责。 2、汉朝:汉承秦制,关于“私通”之罪,汉朝也是“犯奸必杀”。汉文帝时,基于“安民”“惠民”的原则,对法家“重刑轻罪”的主张开始进行改革,因而从汉文帝开始,除了斩刑之外,又增添了“宫刑”,至少是可以保命了。
宋江杀死阎婆惜便属于私刑 3、唐宋:《唐律疏议》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徒刑”,只是各自关押一年半,有夫之妇则关押两年。 4、元朝:元朝时期开始又重新允许任用私刑,丈夫不仅可以捉奸,而且可以当场杀死“奸夫淫妇”。《元史·刑法志》中则有“诸和奸者杖八十七”的记载,而且女人在挨打之时,要“去衣受刑”以示羞辱。
杖刑 5、明清:《大明律·刑律》和《大清律例》均规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并沿用了元朝对女人的“去衣受杖”规定。同时,对于私刑明朝同样认可。 “妇刑”在古代是极为残忍的一种刑罚 从以上记载不难看出,朝廷对于“私通”这种罪行其实惩罚力度并不大,最严重者不过砍头而已。至于那些残忍至极的“妇刑”,并不仅仅适用于“私通”之罪,而是被用于刑讯逼供或更为严重的重罪,例如私通而谋害亲夫。 “妇刑”不仅手法极度残忍,而且对于女性来说,往往伴随着从生理到心理的全方位折磨,因而又被称为兽刑。
吊刑 1、悬吊。这往往是专门用于女犯的刑罚,其中又分为四种:一是吊乳头,即用细绳拴住两个乳头将女犯吊于空中,仅让其两脚尖着地。二是吊半边猪,即将女犯一侧手脚的拇指捆在一起,然后选调起来,另一侧手脚上则悬挂重物。三是吊鸭子凫水,即用用字捆住双脚,头下脚上的悬吊起来,将其身体不断浸入水中。四是倒挂金钟,即用绳子将其一只脚吊起来,然后将另一只脚和双手从背后捆绑在一起,使其身体倒悬于空中。
针刑 2、针刑。也就是用针刺扎犯人,而根据不同部位,通常有三种:一是刺指甲缝,将女犯双手固定之后,用缝衣针从其手指甲下刺入,也有用竹签的。二是刺乳头,即用钢针、大号缝衣针等刺其乳头。三是刺阴蒂。
木驴游街 3、游街。这种刑罚最早在宋朝开始被使用,然而不同于一般的游街,不过这并不是一种正式的刑罚,而是在押送女犯的过程中对其进行羞辱和禁锢。而根据囚车类型的不同,这种刑罚也被分为了多种:一是改装囚车,这类通常被运用于流行以下轻罪犯人,即在平板车上安装两块竖板,在中间留一空洞固定犯人,女犯通常被反剪双手后跪上去,颈项被固定于孔洞中,心狠者则会将女子衣服扒去。二是木驴游街。这是用来专门惩戒那些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犯,具体就不用叙述了,大家都应该知道。三是坐木驴,这类通常被用于通奸罪或浸猪笼的附加刑,较之于木驴游街要轻一些,刑具也比较简单,只是用于将女犯固定,然后将私处公开。 4、站刑。这类是明清时期开始出现的,由于当时女子大多裹脚,用刑时便将女子的缠胶布和鞋等去掉,然后使其赤足站于砖块之上。对于裹脚的女子来说,这种刑罚虽然相对较轻,但痛苦程度却同样极为严重。
炮烙之刑 5、烙刑。这是一种早在殷商时期便开始出现的刑罚,就是将受刑之人扒光衣服,然后捆绑在用炭火烧红的铜柱上。而在审讯时,则通常是将其衣服扒掉,然后用烧红的木炭对其进行烙烫。 总之,古代针对女子开发出的刑罚,很多都不是被作为正式刑罚出现的,而是行刑者处于羞辱和摧残目的而私自开发出的刑罚,往往只是作为附加刑罚出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