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男,46岁,个体户。许某,女,浴足城女技师。周某于2020年5月在许某工作的浴足城与其认识后,互加微信好友,并聊天暧昧。
7月29日晚,周某酒后又到浴足城消费时,提出想带许某出去喝酒吃夜宵,后许某以上班时间出去要“买钟”为由,拒绝周某的邀请。周某随即表示愿意支付2000元给许某,让其请假外出。
不久后,二人来到烧烤店,吃烧烤喝酒。期间,许某因大量饮酒后导致醉酒。随后,周某将醉酒后的许某,带至附近酒店开房,并发生了性关系。次日许某酒醒后,报警声称被周某强奸。经两次补充侦查后,检方以强奸罪对周某追责。
周某到案后提出以下观点认为其不构成强奸:
1、周某提出想让许某陪其出去吃夜宵喝酒时,就第一时间支付了2千元,而按许某所说“买钟”费用只需几百,剩余部分就应当系“嫖资”;
2、许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一个男人花费大价钱“买钟”与其出去,就是想与其发生性关系,而许某没有拒绝,即代表同意;
3、没有证据证明许某当时是醉酒的。
许某的自述:
当晚,周某提出想与我吃夜宵后,我告诉其,上班时间不能外出,否则要按每小时80元支付给老板“买钟”后才能提前下班。其表示愿意花钱帮我“买钟”,随后其转帐给我2千元,我说不用那么多,其明确表示是打赏我的,并没有说是与我发生性关系的条件。
吃烧烤时,其不停与我喝酒,我酒量不好,所以很快就醉酒。结账时,我明确提出我要回家的。其表示同意,我还将家庭住址发了定位给周其。但其还是把我带到酒店,将我强奸。醒来发现被强奸后,我就报警了。(来源:长春法院)
以案说法:
对于强奸罪的认知,很多人都停留在“强”字上。即女方有反抗才视为强奸,其实这是错误的认知,这是极其危险的。
在司法实践中,趁女方因醉酒后处于不能抗拒、不会抗拒、不知抗拒时,在未征得女方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其实就已经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即构成强奸罪。
本案综合现场监控、查看手机记录和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等,得出了以下结论:
1、吃烧烤时,许某曾将家庭住址发送过给周某,并又发送信息给其合租同事陈某称“一会下来接我”。
2、经调查得知,许某当晚喝了4两白酒和3瓶啤酒,据网约车司机、宵夜店老板描述,当时许某已呈醉酒昏睡状态。
3、综合酒店监控视频和前台工作人员描述,当时许某系由周某搀扶至酒店大堂的,后又被周某背进房间的。
4、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许某同意以2千元为条件与周某发生性关系的。
也就是说,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周某是趁许某醉酒后,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暂未有证据支持事前许某是同意的。即代表二人之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进行的,故周某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据此,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周某不服提出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在实践中,即便女方事前是同意的,可由于各种原因,女方又不同意了,这个时候男方也应当尊重女方的性自由决定权,不能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否则构成强奸。
举个例子,张三与失足女约定嫖娼后,失足女要求张三使用安全套,但张三不愿意,并强行与失足女发生了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因张三违背了女方的意志,故构成强奸。
最后,提醒大家,法律规定每位妇女都享有性自主权,妇女的合法权益,并不会因妇女的职业和身份而改变,而且是不容侵犯的,否则将以强奸罪追责。因此,大家务必要做到尊重女性,切勿以身试法。
对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么?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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