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变相断水、断电;业主迟迟不交物业费可能会列入失信名单。今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后的法规对物业管理服务、拖欠物业费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目前武汉市实施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0年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物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断水断电 在物业服务管理方面,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整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增加条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服务质量,中断或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严重影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由防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迟迟不交物业费或列入失信名单 针对拖欠物业费的行为,新增条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月底交纳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业主未按照月底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经仲裁裁决或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业委会每半年需公布一次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在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方面,为增强措施确保新建物业按要求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新增条款规定“房屋主管部门实施房屋销售许可,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核查”。 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业主大会可持相关备案证明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