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王某一个人在外地出差,由于到达时间比较晚,洗完澡后,觉得很空虚。于是倒腾手机,看了一些足疗店。
于是披着衣服,走出了宾馆,在附近找了一个足疗店。在洗脚的时候,见足疗店的女技师吴某长相不错,于是王某流了流口水。
在服务时间结束后,王某继续付费增加时长,越看越想入非非。于是趁吴某蹲下的时候,王某一把扑过去,将吴某扑倒在按摩椅上,强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吴某觉得自己吃亏了,于是逼迫王某索要赔偿30000元,王某觉得太贵了,承担不起。吴某决定报警。王某害怕,于是转账了20000元后,越想越气。将吴某暴打一顿,足疗店老板发现后报警。
在本案中,王某是否犯罪呢?
犯有强奸罪。强奸,又叫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强奸行为的实施者通常采取某种足以使另一方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违背对方意志与其强行进行性交行为。
王某不顾吴某反对,发生了性关系,这属于强奸罪。
吴某是否犯罪呢?
吴某借机敲诈王某,这属于敲诈啰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触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文中的两人事情,各位网友,你们怎么看? 来源来源: 九月爱看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