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租房租金收费标准多少钱一个月? 武汉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租金缴交标准 按照武政规﹝2020﹞3号文件规定,实物配租实行差别化租金,按照配租家庭收入困难程度,给予不同档次租金减幅。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830元(最低收入保障标准)的,其租金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物业服务费由政府承担。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830元低于1660元(低收入保障标准)的,其租金按照项目评定租金的30%收取。 3.家庭人均收入高于1660元的,其租金按照项目评定租金的70%收取。 4.符合《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五十三条租金缴交就低不就高情形的,按照就低原则执行。 武汉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 公租房租赁补贴按照保障家庭人口、补贴系数及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和标准补贴面积的差额进行补贴。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830元(最低收入保障标准)的,补贴系数为1.0。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830元低于1660元(低收入保障标准)的,补贴系数为0.8。 3.家庭人均收入高于1660元的,补贴系数为0.4。 4.外来务工人员对申请人本人发放,补贴系数为0.4。
5.本通知生效前已纳入公租房租赁补贴、符合《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五十三条租赁补贴总额就高不就低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公租房申请条件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者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3、在本市无房产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拥有的房产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被列入征收补偿范围并已下达征收决定、尚未安置到位的,暂不受理其公租房保障申请。 二、无房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者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3、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4、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6年; 5、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2、在本市中心城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3、申请人月均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武汉公租房资格证明申请流程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武汉公租房: 1、申请: 符合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持需要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下同)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城镇困难家庭)》。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所在街道办事处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家庭(不含有自有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家庭),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家庭属于承租公有住房的,应提交《公有住房租约》。 2、街道办事处初审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时,应当查验并收取上述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确认申请资料齐全后,组织工作人员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房产和收入状况,就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申请人家庭房产、收入情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退回申请资料,并向其出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核意见书》),告知未通过初审的原因;经初审,申请人家庭房产、收入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或者现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举报、投诉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街道办事处应退回该申请人家庭的申请资料,并向其出具《审核意见书》,告知未通过初审的原因。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办人应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城镇困难家庭)》相应栏目填写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盖章,连同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 3、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复审房产情况 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及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房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 经复审,申请人家庭房产情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向申请人家庭出具《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家庭房产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办人应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城镇困难家庭)》相应栏目填写复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盖章,连同审核资料一并转同级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复核收入情况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水平进行复核,并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城镇困难家庭》相应栏目填写复核意见,连同审核资料一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房管部门。 民政部门已委托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审批的,以街道办事处认定意见为准。 申请家庭及其成员的收入认定,不考虑家庭财产,不计算家庭成员的赡(抚、扶)养收入。 其中,本市低保家庭或者A类支出型贫困家庭可以直接认定为低于低保标准; 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或者B类支出型贫困家庭直接认定为低于低收入水平。 5、公示及核准发证 申请人家庭房产和收入等情况均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举报、投诉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其所在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取消该申请人家庭公租房申请,并向其出具《审核意见书》,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准申请人家庭的公租房保障资格,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 新就业职工申请武汉公租房: 1、申请 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就业职工应当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无房新就业职工)》。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请公租房保障的无房新就业职工情况进行核对汇总,填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汇总表》,并提交本单位注册登记资料。 用人单位在核对汇总后应将本单位申请公租房保障的无房新就业职工基本情况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在确认申请信息真实无误后,将上述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初审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时,应当查验并收取上述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跨辖区协助调查、信函索证时间不计其内),组织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所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 确认申请资料齐全后,通过信息数据共享方式对申请人的户籍、房产、学历、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信息进行初审。 经初审,申请人不符合无房新就业职工公租房保障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退回申请资料,并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审核意见书》,告知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的原因。 申请人符合无房新就业职工公租房保障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所在社区或者现工作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举报、投诉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街道办事处应退回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并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审核意见书》,告知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的原因。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办人应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无房新就业职工)》相应栏目填写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盖章,连同申请资料-并报送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 3、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复审及公示 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及审核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房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 经复审,申请人的家庭房产情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的家庭房产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举报、投诉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其用人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取消该申请人公租房申请,并向其所在单位出具《审核意见书》,说明理由。 4、核准发证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准申请人的公租房保障资格,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 武汉保障房房源信息可以通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专栏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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