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个人公积金基数标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武汉地区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武汉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单位每年应当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工资调整情况确定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工资总额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8%;有条件的单位,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 12%。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