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武汉市有关部门获悉,《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按照物业服务分五个等级,最高收费基准价为3.2元/平方米·月(有电梯)或2.7元/平方米·月(无电梯)。武汉首次为物业管理收费制定实施细则,也是首次明确前期物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这一实施细则规定的是前期物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最低收费为一级物业,物业费基准价为1.2元/平方米·月(有电梯)或0.7元/平方米·月(无电梯)。最高收费为五级物业,基准价为3.2元/平方米·月(有电梯)或2.7元/平方米·月(无电梯)。这一标准最高可上浮20%,下浮不限。 细则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必须征得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双过半”。与此同时,物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半年公布一次,并适时审计。 细则还明确规定,满足特定条件,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前期物业指的是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企业为了完成正常的住宅交付和管理,自行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 相关房地产专家表示,武汉新出台的细则,首次明确了前期物业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并且按照物业服务等级明确划分,市民可查询自家物业等级,做到心里有数,规范市场发展。 物业费收费标准一览表 注:该表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服务是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 收费标准是中心城区基准价格,最高可上浮20%,下浮不限。 物业服务质价不符向哪个部门投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现更名为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为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考核物业服务质量,质价不符实质为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内容。 空置房的物业费是否可以打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该条例于2018年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未对房屋空置期物业费问题进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