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刚毕业的19岁小伙小王,利用网络传播色情视频、图片等,并以此收取“进群费”牟利。15日,记者从硚口区检察院获悉,小王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7年,大专刚毕业的小王没有奔走忙碌于各大招聘会,而是躲在武汉市硚口区的一合租房内,成为了一名十足的宅男。由于整日无所事事,选择在网络的烟海里流放自己,其中,最让小王流连忘返的是网络中大量黄色图片、视频。一日,小王闲着无事上网时,发现了一个可以浏览下载黄色视频、图片的社交群,加入该群需要付给群主几元钱,通过手机支付加入后,便可以浏览下载群里的黄色视频、图片。小王灵机一动,认为这是一个商机,于是决定效仿此举为自己赚点零花钱。 同年7月至8月间,小王在网上建立起一个新的社交群,将之前下载的黄色图片以及视频传到网上的文件夹中,开始大肆招揽有相同癖好的网友加入,并以收取入群费的方式牟利。短时间内,小王在内上传了大量的淫秽视频和照片,成员迅速增至上千人。 几个月后,度过低潮期的小王终于走出了合租房,在一个项目工地上找到了工作,回归正常生活。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网监部门通过监控,发现了这个不正常的社交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工作不久的小王抓获归案。截至被抓,小王通过该群非法牟利5000余元,上传淫秽视频一百余段、淫秽照片八千余张。2018年8月16日,硚口区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据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在网络上传淫秽物品,看似非常自由的个人行为,实则是扰乱了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对青少年的精神思想危害极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200件以上的,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在本案中小王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已超过该司法解释关于情节特别严重所规定的标准,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