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郑强(化名),实习期间在出租房内意外触电身亡。房东张某和“二房东”杨某均不认责。为了尽快解决赔偿问题,街道办请来法律顾问雷伦律师,组织几方当事人释明了各自的责任。记者今悉,目前经过律师调解,张某和杨某共同向死者家属赔偿了40万元经济损失。 郑强是武汉某大学的学生,今年3月,郑强找到实习单位开始了毕业前的实习,并与朋友郑军(化名)合租在江岸区的一个小区里。据了解,该出租房由某装饰公司向房东张某承租,后该公司股东杨某以个人名义对郑强、郑军二人进行出租。 5月5日晚,郑军在洗浴时发现卫生间的淋浴有轻微的触电感,马上将此事告诉了“二房东”杨某,杨某立即为其更换了新的房间,但更换过的新房间马桶是坏的,次日才能维修。 当晚郑强回到出租房后,知道因卫生间漏电换了房间,但新房间马桶是坏的,所以拒绝入住,仍住在原来的房间。由于疏忽了卫生间淋浴漏电的情况,郑强在洗澡时不幸触电身亡。 5月7日,郑强的家属从外地赶往武汉,因赔偿问题与房东张某和“二房东”杨某发生了争执。张某认为房间属于转租,所以此事与其无关不愿赔偿;杨某认为受害人郑强自身也有过错,所以不可能全额赔偿。眼看两名房东因赔偿的事情“踢起了皮球”,该区域街道办为了尽快解决矛盾,让受害人家属得到赔偿,请来了法律顾问雷伦律师对此事进行调解。 雷伦律师在查明事发过程后认为本次事故中,张某、杨某、郑强、郑军四人均存在相应的过错,并向几方当事人阐明了法律义务。首先,因热水器漏电导致被害人死亡,而热水器是房屋所有人是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房主应该尽到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张某应该对郑强的死亡承担责任。 其次,杨某是该房屋的转租人,在对外出租收益过程中,应该对屋内的家具、家电负有保障正常、安全使用的义务。杨某在被告知卫生间漏电后帮租户更换了房间,但新房间马桶是坏的,郑强拒绝入住,杨某没有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所以应该对郑强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受害人郑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电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而产生的触电感显而易见,但其在使用中忽视了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明知道有触电危险还进行洗浴,对其自身死亡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同时,郑军作为共同居住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及时制止郑强居住于危险环境中。 经过多次协商和调解,郑强的家属最终同意由房东张某和“二房东”共同赔偿部分经济损失。记者今悉,目前,郑强家属已收到赔偿金4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