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后,可自愿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选择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剩余金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金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还款期间,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达三次及以上的,待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办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2018年2月1日后(含),首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含信息未经核验):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提取人在本市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折(卡)原件、复印件。 (4)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组合贷款商贷的,还需提供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的《贷款情况证明》(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贷款基本信息)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原件、复印件 2018年2月1日后(含)再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 (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显示,职工及配偶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为组合贷款(即职工及配偶仅有唯一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且职工及配偶在2010年3月8日(含)后无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 (2)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达3次及以上的,只能办理委托扣划偿还公积金贷款,待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归还商业贷款; (3)申请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须距本人上次办理时间间隔满1年; (4)办理提取时,商贷借款人须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分中心指定的银行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商贷借款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包括直系亲属)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借款人授权查询委托书(委托书模版可登陆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5)借款合同及《个人信用报告》记载的商业贷款类型必须为“个人住房贷款”。 (6)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组合贷款商贷的,提取人公积金账户已进行异地贷款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