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参保的职工。 二、办理材料 1、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所属镇(街)政府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代办单位主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缴费开户银行印鉴(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登记申请表》等材料。 三、办理流程 城镇居民:参保人选择性的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的社保办事处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单位职工:单位社保经办人员选择性的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的社保办事处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四、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费用:不收费 报销比例1、普通门诊医疗费提高到300元及以下的费用报销30%,将居民医保门诊费报销额度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 2、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报销比例: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由报销86%,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89%,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住院报销92%;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比例分别为82%、85%、88%。 3、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按现行的大额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分担10万元到20万元的住院费,超过20万元继续执行现行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政策。 4、参加武汉市城镇基本医保并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同时其城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