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围绕武汉残疾人创业、就业及企业招录残疾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进行解答。
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
为了更好地方便残疾人创业、就业,我们开设了《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解答》栏目,围绕残疾人创业、就业及企业招录残疾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进行解答。
上期我们解答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期,一起来了解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吧。
武汉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问:
作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主体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具体是如何定义的?
答: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由特殊教育学校出资自办、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
问: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区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问: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要达到什么条件才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答: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问: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哪些限制条件?
答: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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