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策规定,参保职工在我市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先行支付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700元/年、退休人员为500元/年)以后,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诊疗、购药等医疗费用,就可以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给予报销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 在武汉市承担普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起付线”是参保人首先需要自付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只对超过这一额度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起付线采取年度累计的方式计算 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一次或多次在我市公布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医保系统会自动记录,在医保相关目录范围内费用累计超过对应人员类别的起付标准后,医保就会开始报销。并不是每次都需要个人承担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而是多次累计计算。 举例说明: 1、退休职工A在我市公布的门诊统筹定点三级医院首次就诊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后称医疗费用)400元,未达到起付标准,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2、A第二次在我市公布的门诊统筹定点一级医院就诊发生医疗费用400元,前两次就诊时,自付达到我市退休职工年度起付标准500元(第一次400元+第二次400元=800元),医保开始启动报销。 按退休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计算,即可报销:(800-500)元*84%=252元。 3、本年度内,A第三次及以后在我市公布的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就诊,不需要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直接按比例报销医疗费用。 4、A在本年度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报销达到限额4000元时,不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