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近期对多部触及环境维护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正,提高环境维护规范,根绝地方性法规降低规范、管控不严等问题。
其间,为适应新形势防洪安全办理和长江大维护的需求,《武汉市防洪办理规则》在第十二条添加一款:“除堤防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等公益性采砂外,长江、汉江本市办理范围内制止采砂。”还将原法规中违背规则堆积黄砂等物料情节严重的能够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则,修正为“能够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武汉市湖泊维护法令》中,武汉市将违法填占湖泊、在湖泊水域内违法建造修建物和构筑物行为的最低处分金额,从三万元提高到五万元;在《武汉市森林资源办理办法》中,将“采种和违背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列为毁林行为;在《武汉东湖景色名胜区法令》中,在“景色区核心景区内制止建造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休(疗)养院以及与景色名胜资源维护无关的其他修建”后添加“已经建造的,应当依照景色名胜区规划,逐渐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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