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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事业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副局级以下人员报销公务出行费用

来源:网络 媒体:武汉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8-29 08:21:15
摘要:《武汉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出台。今后武汉市的事业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以报销出行费用为主,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仅限事业单位实际取消配备实物保障工作用车的副局级及以上负责人。 根据《意见》,所有市属非参照公务

《武汉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出台。今后武汉市的事业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以报销出行费用为主,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仅限事业单位实际取消配备实物保障工作用车的副局级及以上负责人。

根据《意见》,所有市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是此次车改对象。今后,武汉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保障社会化,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等车辆。

在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在规定区域内(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公务出行的,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规定区域外公务出行,按照出差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报销额度以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不高于市直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确定,所需经费原则上在车改后节约支出中解决,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安排经费。各单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时要严格执行据实原则,报销的费用应是真实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

市属事业单位副市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可选择配备实物保障工作用车,或取消工作用车改为领取公务交通补贴。选择保留实物保障工作用车的,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各参改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不得在公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取消的公务车辆将交由经公开招标确定的车辆评估、拍卖机构公开进行处置,所得收入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2016年3月,武汉市取消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一律参加车改,领取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省级机关基本一致,具体为: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每人每月6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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