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武汉市纪委获悉,洪山区一名社区居委会委员因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拆迁补偿款100余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判刑。 李耀,2000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11月至2015年6月任洪山区和平街和平社区居委会委员,现为和平街和平社区居民(无业)。2016年12月6日,和平街按程序中止了李耀的党员权利。 2009年至2011年,李耀在担任和平街和平社区居委会委员期间,在该社区居委会协助一项目拆迁工作中,利用管控违章建房和负责协调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违法抢建房屋、虚报申请资料的方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146.870733万元。 办案人员介绍,李耀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李耀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李耀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的赃款146.87073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执纪者指出,基层社区工作者每天都和群众打交道,一举一动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然而,面对当前反腐的高压态势,仍然有少数党员干部心存侥幸,钻了单位的空子谋取自身利益,利用手中的“微权力”,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侵害了群众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社会影响恶劣,受到惩处实属必然。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纪监督没有例外。对于心存侥幸的人不可纵容,加大查处力度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此案也说明,基层权力制约和监管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盲区,一些违纪行为在开始时便没有得到及时提醒和制止,最终才变得一发不可收拾。蝇贪虽小,但对群众利益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基层党员干部应当严于律己。 |